天津科技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的规定
津科大教〔2006〕22号
根据教育部《博彩平台大全》(教高[2001]4号)和《博彩平台大全》(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对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称。对于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在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
第三条 对有特殊原因不能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应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书面报告留存教务处。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有责任和义务培养年轻教师,接受教师导师制有关规定,建立协议,认真指导青年教师。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要把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到课前认真备课、认真准备教案。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等诸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要积极参与编写新教材,尽量选用近3年出版的教材及本专业公认的高质量新版教材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授课。
第七条 鼓励博士生导师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为本学科领域的非本学院编制的教授、副教授(含外聘教授及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主动吸纳他们参加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